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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9~15人。主任委员由行署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农业、林业、卫生、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区内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被推荐为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和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五条 参与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地直各部、委、办、局和地区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思茅地区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思茅地区部队; (五)经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以上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七条 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 思茅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区外(包括国外)或者在区内的外资机构(包括国内区外和国外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 被推荐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交《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