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地区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奖励委员会审定后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清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一条 地区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地区奖励办公室审核。地区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地区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县(市)的异议处理,由地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四十三条 地区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地区奖励委员会提交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四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批;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批;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五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决议进行审核,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四十六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思茅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3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7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经费。 第四十七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第四十八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九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十条 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区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十三条 参与思茅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区或区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各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思茅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87年7月18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颁发的“关于印发《思茅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