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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根据拟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地范围,做好勘测定界、土地资产评估、绘制地块宗地图、起草土地使用权招标及拍卖有关文件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凡商服、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和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确定,并经市、县土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批准。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应当保密的,参加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责任。
  
  土地招标、拍卖底价被泄露的,应立即停止土地招标、拍卖的后续工作,并通知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 招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买。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活动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串通压价。
  
  第九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在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必须以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具备招标、拍卖出让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等受严格控制,仅一个或两个单位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招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十五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前二十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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