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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为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偿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下同)和委托、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是指通过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技术洽谈、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形式所进行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 第五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技术交易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 (五)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六)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 (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 (三)接受委托,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等。 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条例做好技术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查处无效技术合同; (三)按本条例规定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和依法查处技术交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金融、物价、技术监督、审计、专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地、市、州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县(区)的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有利于技术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生物品种以及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降低产品成本,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交易的技术应合法、真实、可靠,凡处于实验室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说明。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核准范围、方式交易。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可采取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举办交易会或招标、入股、承包、科研生产联合等形式进行。 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及举办技术交易会,举办者应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从事技术交易。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但应告知所在单位;需利用所在单位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或者内部技术资料的,应经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未经本单位同意,个人不得提供或者转让下列技术成果: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