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1996-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2002修改)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及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自治县(含区,下同)长、乡(含镇,下同)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市、自治县、乡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各有林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各自治县、有林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县以上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乡办公室设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所在的自治县、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公约,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各自治县和有林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森林分布,分别建立专业、半专业和季节性的森林消防队。
  
  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建立义务性的森林消防队。
  
  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和各类森林消防队,应制定年度处理森林火灾预案。
  
  第八条 凡有林单位,应按每三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三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森林火险区划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南芬区为Ⅰ级火险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为Ⅱ级火险区。
  
  各级火险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火预测预报能力、机动能力、扑救能力和总体控制能力。
  
  第十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25日至12月31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每年4月1日至5月10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延后森林防火戒严期,并可规定特别戒严期。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须指定专人昼夜值班,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监视火情,并对发生的情况快速反应,果断决策。
  
  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每天应发布森林火险预报。
  
  第十二条 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经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并有权扣留携带的火种。入山人员必须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严禁入山。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
  
  (三)火车、汽车等各种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向车外丢弃火种;
  
  (四)在林内使用火把;
  
  (五)烘烤物品;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野炊和生火取暖;
  
  (八)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自治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在三级以下;
  
  (二)通知毗邻单位;
  
  (三)有专人负责;
  
  (四)开设防火隔离带;
  
  (五)组织扑救人员;
  
  (六)安排用火后的看守人员。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部队、民兵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和训练等活动,必须持团以上机关批准的证件,向自治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持批准证件通知林权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凡在林地内进行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等活动,需持审批文件和防火方案,报自治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机械作业的,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或驶经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通过林区的输电线路,其主管部门必须做好检修,严防电力事故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根据实际需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规定戒严区,发布重点林区封山防火命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