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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目的: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有计划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健全土地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集聚建设资金,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导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区积极性结合原则;计划供应与市场运作统一原则;效益性原则;规范土地市场与改善投资环境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理顺土地管理体制 1、组建领导机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审批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审批重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审批供地项目;监控土地资产经营;监管土地资产经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按规定议事程序开展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 2.完善管理体制。中心城区(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土地仍实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体制,城郊各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和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报备形式加强对城郊各区、开发区土地供应规模、方式、价格的监管。市财政局加强土地资产经营资金的监管工作。 3.明确经营主体。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承办土地供应工作;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指导城郊各区、开发区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城郊各区设立区土地中心,开发区设立土地分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统一规则、平衡地价、收益属区(按规定应上交国家和省的收益除外)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市、区土地中心要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优化操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水平。 (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1.界定土地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列入储备范围:(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依法没收的土地;(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以下称经营性项目)的土地;(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9)依法征用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11)无主土地;(12)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2.明确土地储备方式。对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可通过收回、收购、征用等方式实施储备。对按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交由土地中心进行储备。纳入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土地中心统一办理转用、征用事宜后实施储备。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土地中心对应补偿的原土地使用者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3)拆迁城市房屋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补偿;(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属储备范围的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未实施储备而需转让变现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委托土地中心组织公开出让后,按市场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实施储备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使用条件,涉及拆迁的,核发拆迁许可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上建(构)筑物的变更或灭失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