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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9
【实施时间】 200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七)坚持把老龄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放在社区,因地制宜地发展老龄事业。
  
  二、目标和任务
  
  到“十五”期末,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把老龄事业推向全面发展新的阶段。“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要完成以下任务:
  
  1.逐步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
  
  城镇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机制,实现对城镇各类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有效增强社会保障的综合功能。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基本养老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合理调节机制,并随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基本养老金,使离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农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农民养老以家庭赡养为主,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积极拓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补充养老方式,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同时积极探索城市化进程中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途径,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城乡贫困老人救助体系。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老年人中的贯彻落实,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巩固城市“三无”(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和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的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对因不可抗拒或突发情况等导致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倡导开展多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2.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
  
  实行并逐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符合老年人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要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农村要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市(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同时,引进推广医疗保险。城乡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快老年医疗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便捷的一体化服务。发展家庭病床,开展送医、送药等上门服务。保障贫困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做好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老年人口健康水平。老年人健康教育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55%。提倡和鼓励老年人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老年人体育健身参加率达到50%。
  
  3.构建养老设施和社会照料服务网络
  
  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老年福利设施和社会资源存量整合调剂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市级建成的一所综合型、多功能、示范性的“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设置老年公寓床位400张。到“十五”期末,市级、各市(县)、区和乡镇、街道要100%建有养老服务机构,城区10%的社区居委要建不少于10张床位的托老站。新建或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配套建设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设施。床位数从现有每千位老人8.63张提高到12张,床位总数从现有的5800张增加到9600张左右,每年增加760张。收养老人数从现有的5200人,力争增加到9000人左右。基本满足有入住和托老需求老人的需要。
  
  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和管理,“十五”期末形成以设施服务、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为老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落实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继续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级敬老院覆盖率和五保供养率巩固在100%。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从现有的60%到十五期末增长到70%。同时做好当地分散五保户的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应保未保的问题。敬老院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收养社会寄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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