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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设[2002]194号
【颁布时间】 2002-06-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 3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于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否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二)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及民间援助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组成。
  
  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第八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
  
  第九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市政公用工程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程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市政公用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防爆、防雷、防毒、防滑坡等措施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人防、卫生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中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和深度的规定;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
  
  第十条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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