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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3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国家实行市政公用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一级注册工程师); (二)主导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配套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技术、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与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协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3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国家实行市政公用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一级注册工程师); (二)主导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配套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技术、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与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协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如申请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审查资质,参照以上条件审批。 不依托任何设计单位完全独立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其组成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等应存放本人所在设区市人才交流中心;属于石家庄市的,应存放省建设系统人事代理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35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工作实践经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市政公用行业注册制度后,审查人员应是市政公用行业一级注册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项目工程设计并已建成,且设计质量良好; (二)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并了解国家有关技术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审查资格后,方可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施工图审查资质: (一)领办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申请函)将组建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方案后,拟成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始组建; (四)拟组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到位后,填报施工图审查资质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审查机构须由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五)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或审批。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经审查后因工程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但对按其意见修改的内容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审查批准书。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年检。年检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质量和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 年检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限期整改、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对未通过定期考核的人员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