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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 (七)市政公用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批准书;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技术审查报告报至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级和一级项目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如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性审查依据内容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经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复查,复查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如对复查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重新审查的修改内容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主动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书面登录,并按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工程名称、数量、规模等工程概况和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委托书、审查报告和审查批准书应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三章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技术审查工作须由审查机构中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实行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审查人两级责任制。 严禁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人员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法人冠名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两个级别,其分级标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