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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2]17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第八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和监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其相关专业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7、监理过二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八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丙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其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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