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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由发起人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监理企业申请文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在内全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览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及证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监理培训证号、身份证号; 6、上述人员按顺序排列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7、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不在职证明及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公证或人事代理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8、办公场地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审查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字。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设立并核发资质证书,其中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征得其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与甲级资质相同。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按14个工程类别可以申请一项工程类别或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以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监理企业申报主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业绩数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且业绩应与主项资质专业一致。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需各增加填写一份《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增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可分别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三条 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及所列资料申报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需附件材料中,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采用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的公章和签字无效。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及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九)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