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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5-28
【实施时间】 2002-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2]25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各类企业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资政策的职能。
  
  5、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定工作,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劳动与社会工作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指导监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劳务输出规划;做好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工和国内驻西安企事业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作;按分工制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市就业的管理规定;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本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再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制定本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的实施规范;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和国家、省下放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以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政策;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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