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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6-03
【实施时间】 2002-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2年6月3日
  

  
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发[2000]7号和国发[2001]5号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最高不超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8.4%;农民新的税费负担水平,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总额,与2000年农业税及其附加、村提留乡统筹费之和相比,要明显减轻。农民新的税费负担水平,依法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正确处理改革的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既要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又要确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遇到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必须靠改革来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调整教育布局、撤并乡镇、合并村组、完善县乡财税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减少开支。
  
  (四)积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分阶段,按步骤,积极稳妥推进。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税费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省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进行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税费改革政策的实施。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重点优抚对象和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和敬老院支出,由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乡级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收取,由县乡政府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列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范围,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
  
  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规划、布局调整、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要保证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农村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从2003年起全部取消。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要量力而行,上限控制,实行“一事一议”。村内用工,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一事一议”筹劳,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具体用工范围和数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站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统一规定的义务工,逐年减少,三年内取消。每年减少的义务工数量由省里统一规定。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一事一议”筹劳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属于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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