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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 (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 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 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 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工程管线设施及其相关河湖水系工程:城市排水管网、雨水管、污水管、雨水污水合流管、泄洪渠、灌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堤坝、河岸、河道、水文观测站、航道标志等。 城市环境工程: (一)公共绿化工程:城市道路绿化、小区绿化、水体水面、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城市雕塑、环境艺术小品、防护绿带等; (二)环卫公共工程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倾倒口、洒水车供水点、车辆清洗站等; (三)其它:户外广告设施、路名标牌、公益宣传栏、报刊亭、电话亭等。 城市防灾工程:抗震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防涝工程、人防工程等。 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各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工程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特别重大工程设施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协调进行,并适当优先发展。 第七条 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实施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标准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十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路面控制标高及专业规划中的地面杆线、绿化、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满足对残疾人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蓬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除交通设施和按要求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外,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人行横道向坡度采用单面坡。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