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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精神,现对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 办理原则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于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出发,诚恳接受监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办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急需解决、群众关心的事,办涉及国民经济、社会事业长远发展的事,办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事。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纳入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排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委、办、局办理;属于各区、县(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区、县(市)政府办理;属于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交区、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办理范围
  
  (一)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上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上级、同级政协全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政协提案办交办的书面提案。
  
  (二)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考察中提出的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考察中提出的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
  
  (三)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日常持证视察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时提出的视察意见;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日常工作中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和来信。
  
  (四)上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座谈协商时提出的建议。
  
  三、工作职责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协调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四)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接待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和考察活动。
  
  (六)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各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上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上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接收,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召开专门会议交办。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办分别负责受理。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分管领导阅批,确定具体承办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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