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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6-01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年)

  
  老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
  
  一、基本情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省出现了明显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到2000年底,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330多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进入了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阶段。今后人口老龄化将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的态势。我省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和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并不断得到加强;颁布了《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经济供养和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对老龄问题认识不足,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差距较大,老年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严重不足,部分老年人生活和看病困难,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科研工作和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从新世纪开始,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必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针,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使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走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化建设,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三)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总体目标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的正常投入机制和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基本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在城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到2005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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