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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明纪律。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准干扰区划调整,不准突击调配人员、提干、提职,防止出现私分、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等问题。 (三)继续做好被撤乡镇驻地的管理。调整撤并乡镇后,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对被撤乡镇驻地应严格控制,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对被撤乡镇驻地的原乡镇政府固定资产要积极盘活,充分利用,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性设施要通过创新机制,继续利用,不断完善;同时,要保护好当地多种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继续办好现有的产业和项目,鼓励他们到新建乡镇驻地开展经营活动。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要与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内设机构,精简、优化乡镇干部队伍,做好撤并后人员安置工作,使调整后的乡镇机构符合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的要求。 (五)开展调整乡镇行政区划试点的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1]12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精神,做好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安排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衔接工作。 (六)新组建的乡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县(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积极引导人口和生产力要素向调整后的乡镇集聚,加快当地经济发展。 (七)在调整乡镇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村委会调整撤并工作。村委会调整撤并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准备、严密组织,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以县(市、区)为单位,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村方案,不定指标、不压任务,不搞“一刀切”。 2.对同一自然村内有两个村委会的,原则上应予合并;对人口少、面积小的,或人为分割但经济联系密切的村,原则上应予合并。 3.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整建制进行撤并,合并的村在地理位置上要相连,不得形成新的“飞地”,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村民自治。 4.坚持依法办事。村的撤并要经大多数村民同意,村民代表大会未通过的撤并方案,不得勉强实施。 5.依法处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公开民主操作。对并村后的村级集体资产和村民福利待遇,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依法办事,防止简单平调和拉平。对村级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要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保值增值。 6.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村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并村后,要确保农民的负担比并村前有所减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