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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新党发[1995]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新政办[2000]83号)的文件精神,自治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在机构改革后相继将后勤服务职能、机构和编制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成立了机关服务中心。几年来,各中心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尝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的职责。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机关服务中心深化改革,健康发展,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增强机关后勤保障能力,现就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任务与职责范围
  
  机关服务中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组建的后勤服务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及承担的职责是:以为机关服务为宗旨,为机关职能活动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各项后勤服务,与机关签订并履行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如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组织、房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秩序等一些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工作;承担机关授权其占有、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安全有效运行;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二、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
  
  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行使以下权利:
  
  1.服务经营自主权。根据与机关签订的服务合同,在确保为机关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机关和社会服务市场的需求,调整服务范围和内容,提供各类有偿经营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权。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国有资产使用经营权。经机关授权后,可以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
  
  4.财务管理自主权。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享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
  
  5.人事管理用工权。机关服务中心实行管理人员聘用制和人员劳动合同制,自主决定人力资源配置。
  
  6.收入分配自主权。实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根据自身收益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义务
  
  1.承担以法人名义从事各项服务、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
  
  2.负责机关办公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为机关职能活动和职工生活提供优质便捷、安全文明的服务。
  
  3.加强机关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要科学、合理使用,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完善会计与财务信息的反馈与分析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同时加强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5.强化机关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税收、财务、会计、审计、国有资产、劳动工资和物价。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按规定实行单位和职工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建立和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机关服务中心与厅(局)机关的关系
  
  厅(局)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上是所有者代表与使用经营者的关系。厅(局)机关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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