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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下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1);调节金仍按省政府批准各地级市的标准执行(下同)。
  
  (二)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即统一制度前的计发办法,见附件2)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予以补齐。
  
  (三)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上述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后,按本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十一、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由企业承担的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2、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度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年度没有缴费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算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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