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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厅、工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利废,保护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砖瓦窑业综合整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和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我省于1996年开展过砖瓦窑业用地的专项整治,全省的砖瓦窑厂从当时的27000多家压缩到目前11000多家,对非法设立砖瓦厂、违法占地和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近年来,砖瓦窑厂毁田取土等违法用地的行为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随着我省人口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而砖瓦窑业是耗土毁地的大户,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内容。砖瓦窑厂主要生产原料是粘土,它既是土地资源,又是矿产资源。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11000多家砖瓦企业中,仅2400家申领了《采矿许可证》,绝大多数小土窑是非法建造、非法生产,没有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只有加强砖瓦窑业的治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窑,违法取土行为,才能全面维护矿产业资源管理秩序。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关键举措。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粘土类制品目前仍占主导地位,其中粘土实心砖占墙材总量的56.13%。以廉价的土地为原料,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高能耗、重污染的生产方式生产出粘土砖产品,以低价格和无序竞争的方式冲击建筑市场,严重违背国家保护耕地和环境、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等一系列方针政策,阻碍了新墙材的发展和应用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4000多座轮窑和7000多座小土窑,缺少规划,盲目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无序甚至非法挖田、挖坡,造成生态严重破坏,耕地质量明显下降。从砖瓦厂排出的有害气体(主要是氟)及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给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如不大力整治,将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整治对象
  
  (一)整治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全省的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建厂、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逃避工商税务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严格限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的产量和用地,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通过整治,将全省的砖瓦生产企业纳入规范管理、合法生产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的对象
  
  1.小土窑及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立即关闭。
  
  2.各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4.国道、省道、铁道、机场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5.没有土源、破坏耕地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存在少量土源或者外购土源的坚决予以限产,限期关闭。
  
  6.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实施技术改造。不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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