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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001年5月至9月,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局的安排部署,我省认真组织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了一大批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去年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还存有一些“死角”,消防安全基础仍旧十分薄弱。为认真贯彻经国务院同意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的规定,遵循2001年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内容,以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按计划进行,成立云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汉柏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宋玉麟、省经贸委副主任纳宗会、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大虹、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王子岗任副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慧琼、省建设厅副厅长冯志成、省文化厅副厅长黄丕义、省卫生厅副厅长詹海峰、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李强、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汪宣亮、省工商局副局长郝青山、省旅游局副局长左伯俊、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何志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舟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王子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志明、蔡舟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各项日常事务。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仍为2001年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众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消防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者已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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