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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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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行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确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省行管局根据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计划提供依据。
  
  省行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七、做好驻外机构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合肥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行管局委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行管局备案。
  
  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省行管局将在本意见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等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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