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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省行管局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二)每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行管局。省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资料,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经费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十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向省财政厅申请经费,组织实施。省行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四)办公用房的维修,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省行管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物业管理 (二十五)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省行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十六)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七)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机关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八)省行管局负责统一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行管局部门预算;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行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三十)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省行管局重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方式进行。2002年底前完成。 1、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省行管局。省行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2、省行管局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十一)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省行管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省行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缴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对驻合肥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行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省行管局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三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机关办公用房,暂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三十五)本细则由省行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