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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行管局)统一向房地产部门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行管局名下。
  
  2、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省行管局名下。
  
  3、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行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省行管局根据上述资料,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行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行管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行管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政府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及质量,了解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须经省政府批准,省行管局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包括联合开发等)。属于房屋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七)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省行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省行管局在省政府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行管局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省行管局签订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经批准使用的办公用房,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可根据办公用房情况提出增加、改善或修缮办公用房的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应由省行管局收回并统一调配,暂时有困难不能收回的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经省行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行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有关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十五)省行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接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向省行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省行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计委审批。
  
  (十七)省行管局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建经费计划,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基本建设,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十八)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单位和省行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单位、省行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十九)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二十)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省行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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