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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国税发[2002]17号2002年4月30日) 为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理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思路,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树立个体税收管理的新理念,促进依法治税,开创我省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新局面。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私营税收的管理范围 (一)按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定的注册类型“个体”、“私营”(工商执照的13位注册号中从右向左第7位为“2”的,即为私营),确定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范围。 (二)对未办理工商执照且拥有承包、承租的门面、摊位、柜台或场地等的经营户和其他零散户,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纳入日常管理。 二、关于机构、人员和职责问题 (一)市、州局征管科和县(市、分)局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县(市、分)局未设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二)个体私营税收占“两税”比重较大的县(市、区)且城镇专业市场多、个体户集中的地方,经省局批准可设立专门的税务所,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三)应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县(市、分)局没有设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要保证有专门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征管部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和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2001]352号)的职责规定执行。 三、加强个体私营税收信息化管理 运用现代化手段,将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申报征收、银行代征(划卡缴税、自动缴税、电子申报缴税)等个体私营税收业务逐步纳入电子化管理,形成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全面监控网络。全面应用征管软件,从税务登记、“双定”管理、建帐管理、税款征收及入库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加速与代征单位(银行系统)的信息交换管理,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办法;加强各类税控装置的推行与管理。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本地的方法,加快个体私营税收电子化进程。 四、建立科学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体系 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科学高效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方式,以现代化的手段对个体业户、私营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和全面监控,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防止漏征漏管,建立科学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体系。 (一)税务登记管理。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运用计算机实施全方位的“户籍”管理。 1、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复业登记和验证管理进行定位、追踪管理,建立税源调查登记制度,应将所有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设施(包括所有的门面、摊位及其经营设施等)的纳税人均纳入税源控管范围,同时在亮证经营的基础上,确保登记人与经营人的一致性,防止漏征漏管。 2、对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查明原因补办税务登记;对暂不能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应造册登记。 3、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税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税源底子,对所有纳入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不同位置、楼层、场地、地段等进行编码定位,经营者变动,编码不变,采用计算机进行登记,造具纳税人“户籍”清册备案,并随时根据检查情况予以调整。 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制度,将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停(歇)业、复业登记、验证管理、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等情况在户籍档案中进行登记;对纳税人可发放纳税手册,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定额、缴税、停(歇)业、发票领购等情况录入纳税手册进行管理。 (二)评税定税管理。建立科学的评税定税测算机制,合理评定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和应纳税额,努力做到税负公平,并相对平衡,维护市场平等竞争。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户,一般每年或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进行典型调查、业户自报、民主评议、定额核定、通知到户和定期检查等环节,定期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2、县(市、分)局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额等级,并确定各等级的最低定额;同时,应考虑到在同一地段、场所、场地,同一门面、摊位,因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范围、收入等情况的不同,其定额的核定也应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