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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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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应在各基层国税机关(税务所)辖区内成立评税定税小组,并邀请地税、工商、个协、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市场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机构)及业户代表参加,结合业户的营业地点、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采取集体研究核定,报县(分局)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并张榜公布。核定税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日常税务检查、发票检查和税务稽查要为评税工作提供依据,发现税负明显偏高、偏低的要在核实情况后进行调整。
  
  4、核定税额的方法可采用:(1)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按实际收入核定;(5)按开具发票情况核定;(6)按资金周转、保本分析、毛利率测算、查实(报验)货物测算、坐点观察、民主评定等方法核定。要积极探索用科学的方法监控和核实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的有效途径。
  
  5、做好评税定税工作,要把握好评税定税、征税、检查三个环节,并互相分离,互相衔接,互相制约,要从组织上和方法上保证评税定税工作的公开、公正,要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为做好辖区内和边沿地区的税负平衡工作提供保障,确保个体、私营税收收入合理、稳定增长。
  
  (三)税款征收管理。采取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和大力推行以电子申报缴库方式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缴库方式以及金融机构网点代征税款方式下的集中征收,对边远、零散、临时经营户等无法实行集中征收的可实行就地征收。对边远山区,交通通讯极不方便的乡(镇)、村个体业户及零散税收可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征收。在征收中要求税票到人(纳税人),结报及时,管理到位。
  
  (四)发票的日常管理。要通过进一步加大使用发票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消费者依法用票、索票意识和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达到逐步推行个体业户、私营企业普遍开具、取得发票的目的,落实“以票核税”、“以票控税”,以掌握其进、销货等经营情况,为评税定税核定税款提供依据。加大日常管理和检查的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五)日常税源的检查。日常税源情况检查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以当场检查和查验检查为主要检查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随时掌握其变化情况,为合理的评税定税、及时掌握税收定额提供依据。加强对纳税人的帐册、原始凭证的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下达调整定额通知书,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六)一般性违章处理。在个体税收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中,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申报纳税和发票的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章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执法手段。
  
  (七)个体税收业务统计。各地应按《个体税收进度和税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报,并将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规范委托代征工作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管法》有关委托代征的规定,确定代征单位资格,签字委托代征协议书,规范实施委托代征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利用各专业银行网点多的优势,大力推行委托银行代征税款,使纳税人能采取就近划卡缴税,或其他自助缴税等便捷的纳税方式。也可对农村的零散、小额税源、有关行业(如矿产品、煤炭、林木、沙石、牲猪交易等)和市场、商场(店)以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场所中的承租人、承包人、摊位(场地)购置人,以及挂靠、借名经营,又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等,实行应纳税款的委托代征。凡需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必须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代征税款的税票填开,票款结报和缴库期限以及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对采用查验征收方式的,应规定税款的计征方法,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负责税款的代征,同时必须逐户开具税票给纳税人,不得用收费收据及其它票据代替税票,代征税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库。
  
  (三)委托银行系统代征的,应经常核对代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数据差异,确保银税数据一致性。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经常对代征单位和被代征的纳税人日常纳税人日常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对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的实际情况调整核定税额,并下发核定通知书,同时通知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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