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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继续推行个体建帐建制
  
  在抓好已建帐户的规范管理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税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个体私营大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逐步将传统的“双定”征收向建帐征收转变。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逐步推行发票开具制度,特别是对一部分收入控管难、管理难度大的如建材、修理修配、家电、家具、摩托车等行业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者,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等管理手段和税控装置的运用,在掌握其进、销货物(商品)情况的前提下,促使其建帐建制,使其逐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健全会计核算。
  
  七、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检查考核
  
  (一)县(市、分)局和税务所应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评税定税管理、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税源监控和计算机管户等工作情况,按月考核到岗位。
  
  (二)市(州)局负责检查考核县(市、分)局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对辖区内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情况,以及充分调查、分析、评估、推介基层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中推行新举措,开创新局面的情况,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三)省局在对各地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检查考核的同时,结合全省征管质量检查考核情况和个体私营税收日常管理及资料报表报送等工作情况一并进行综合考核;包括:收入与基本税源情况及税源监控的对照、户籍管理、评税定税管理、日常纳税检查和定额的调整、税款征收方式及入库情况、计算机数据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及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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