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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促进我省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尽快形成,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失业人员,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河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未领取过《就业证》的,领取《就业证》;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身份证和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的有关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四)农村户口的求职人员在省内跨户口所在地乡镇流动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务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五)外省(市、区)来我省的求职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领取《就业证》需要接受就业训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在全省推行个人就业登记制和企业用人备案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持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七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就业训练、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终止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录用备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一条龙”综合服务机制和场所,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高就业服务工作效率。 录用备案手续包括填写录用备案表(附一)、申报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二)等;就业登记手续包括在《就业证》上登录就业情况,审验以前就业、失业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包括填写备案表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等业务要正式下达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业务内容、范围、时间、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地要将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的机构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公布。同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述业务只能确定一个部门负责,不得多头管理。 三、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根据本地劳动力供求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积极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盖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介绍许可证专用章”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县、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设区市属以下(含设区市)单位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盖有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介绍许可证专用章”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统一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省和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于每年十至十二月份完成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合格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同级报刊上予以公布。凡不参加年检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合法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