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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半年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服务等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七、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上开办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标准必须公开,明码标价,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求职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表(略)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名册(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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