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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以高质量产品占领市场创名牌。按照做大做强汽车、石化两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医药、食品、电子三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机械、冶金、轻工、建材等传统产业的要求,这些行业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人才和科技优势,加快改造、发展、提升步伐,提高这些行业产品的市场信誉和竞争能力,发展这些行业产品的规模、档次和水平,创立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地方特色的名牌产品,为吉林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支撑和保证作用。 (三)优势重组,扩大规模,以重点名牌产品占领市场,发展壮大名牌。要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重点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改组、改制、兼并、重组,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扩大名牌生产规模,提高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拓展名牌效应。努力形成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塑造名牌企业的战略格局。努力创建一批产品名牌化、市场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经济规模化的名牌企业,发展一批以名牌产品为主导产品的“小而精”、“小而专”的小巨人名星企业,带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 (四)注重售后服务和市场营销,巩固名牌地位,开发名牌市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关注市场需求及变化,搞好市场调查,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搞好售后服务,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实用性和技术含量,创造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巩固名牌地位。要积极宣传展示企业的形象、品牌和文化,不断扩大名牌产品及企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名牌产品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保持和提高竞争能力。 (五)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保障名牌战略工作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工作和名牌产品的管理,保证名牌战略工作按照引导争创、科学评选、扶持保护、推进带动的工作思路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要按照《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1)67号)的要求,对名牌工作加强管理。“吉林省名牌”产品是全省最高层次的省级名牌,由省政府授权省质量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省政府批准命名,其他任何组织和部门评选的名优产品,不准冠以“吉林省名牌”称号;各市州、县(市)和各行业、有关组织开展名牌产品评价认定活动,必须经省质量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一律视为无效。省质监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产品评选、认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公正、科学、健康、有序,及时纠正认定或推荐命名名牌产品过多过滥、不利于实施名牌战略的倾向,严格制止以各种名目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乱评价、乱认定、乱推荐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名牌产品的市场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改进。要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名牌称号,不搞终身制。 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名牌产品。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监督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依法保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吉林省名牌”产品应予以重点保护,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名牌产品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制定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名牌带动战略作为一项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要求、抓落实。 各地区、各行业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原则、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创名牌产品、实施名牌战略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都要选择一部分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做好帮助、服务和培育工作,为企业创名牌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创造一切可能创造的条件,积极支持企业创立名牌产品。省质监局已经编制下发了《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产品争创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力求争创活动扎实有效。 (二)实行政策引导,推进名牌战略。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利于推动实施名牌战略的政策、措施,实施有效的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创立名牌产品,拓展名牌效应,实施战略带动。 1.对产品列入《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产品争创规划》的企业,特别是已被命名为“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科研项目的立项、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