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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十五”期间名牌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获得“吉林省名牌”称号的产品在命名有效期内免于省内收费性质量监督检查,并优先推荐国家质量监督免检产品;
  
  3.“吉林省名牌”产品在省内媒体上的广告宣传费用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4.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外国、外埠名牌产品合资、合作生产,其生产的有关名牌产品,可与“吉林省名牌”产品同等待遇。
  
  (三)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有利于名牌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是要加大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名牌事业的舆论氛围。省内各大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我省名牌产品和企业的宣传力度,宣传实施名牌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名牌意识,立足振兴吉林,大力弘扬创名牌、保名牌、爱名牌、用名牌的民族精神。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围绕实施名牌战略为企业提供质量改进、技术攻关、情报信息、贯标认证、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质量管理和实施名牌战略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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