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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参与,确保供销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农村政策,积极探索深化改革的路子,在为农服务、扭亏增盈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性矛盾日益凸现,职工思想观念、基本素质以及企业的经营结构等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之供销社系统历史包袱沉重,改革发展滞后,处境非常困难,迫切需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摆脱目前困境,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 全省供销社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为“三农”服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推进供销社市场化进程,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继续狠抓扭亏增盈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和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使供销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革的近期目标是:一年基本扭亏,两年完成改制,三年有所发展。即从今年起,争取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新的供销社企业经营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使富余人员得到有效的分流安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实力。 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体制创新 (一)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切实搞活企业。要根据供销合作社企业(含基层社)的不同状况,采取适合企业实际的多种改制形式。 一是发展壮大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对承担重要商品经营的农资、棉花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新型实业以及创利水平高、有发展前景的骨干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联合系统内外的相关企业组建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集团。突破社有企业资本单一结构,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员工多入股,系统内企业相互参股,积极吸纳系统外企业投资入股。要进一步深化企业领导、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逐步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推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企业效益及其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以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也可实行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 三是转让和出售一批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落实银行债务的前提下,这类企业的社有资本应逐步退出,面向职工和社会公开转让或出售。职工出资购买社有产权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10%—20%。变现资产所得用于安置职工或组建新的企业。 四是停办特困企业。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企业,要依法申请实施破产。破产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暂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证银行债务不悬空的前提下,先行关闭、停业或歇业。基层社可按照合作社章程予以解散,从根本上消灭亏损源。对关停企业中的有效业务、有效资产或经营较好的二级公司,可进行剥离重组,以优势业务盘活有效资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剥离重组企业要承担原有企业一定的贷款债务。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供销企业改制,在帮助企业清产核资的同时,落实银行债权。 (二)坚持“政社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鉴于省、地(市、州)供销社已改为事业单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性质和职能也要相应改变,原省、市供销合作联社改为省、市供销合作社,取消理事会、监事会。省、地(市、州)供销社的主要职能是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同时,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社有资产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但不干预社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社有资产运营机构,加大资产运营和监管力度。县级联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履行好管理职能,搞好经营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依托骨干企业,联合其他经济组织,组建企业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