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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全面推行全员职工身份置换。要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因企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有企业职工,都应改变固定职工身份,与企业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或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要制定全员职工身份置换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职工改变身份后,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对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已被聘用的职工,其置换身份补助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所在企业的股份,也可将其在置换身份前的工龄记入档案,待本人辞职或解聘时,按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由企业根据实际发给一定的退养费。破产、关停企业可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从变现资产中将社会保险费一次性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支付。特困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县以上供销社可从直属企业社有资产中适当调剂。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且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人员,原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档案管理移交至劳动力市场,党、团等关系转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新的就业单位管理。
  
  四、面向市场,服务“三农”,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
  
  (一)实行开放办社。在继续发展同农民合作和系统联合的同时,要面向社会,在组织体系、产权结构、经营服务和用人等方面,全面实行开放办社。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原则,打破行业界限,吸收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组织、协会加入各级供销社,并为其提供服务,鼓励社有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积极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开展跨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共同发展。
  
  (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供销社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作为为农服务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要继续搞好农产品基地建设。基地建设要同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积极同农民和科研部门联合,大力巩固和发展名优新特农产品基地,提高基地的科技含量和规模效益。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辐射范围广,能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经济的龙头企业。要积极创办各类为农服务企业。在继续试办专业合作社、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托基层社和社办企业,积极同专业户、当地龙头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业三站等联合,组建和发展生产、加工、运销等各类专业性为农服务公司。要加强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在提高信息服务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订单农业”、“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户”等新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兴办农村集贸市场和各类批发市场,组织农村各种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参与农产品流通,把农业生产同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拓展农产品流通渠道,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三)调整经营结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服务“三农”为主业,实行多种经营,一、二、三产业共同发展,由单纯购销服务型向生产、经营、服务型转变。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优势,大力巩固发展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农副产品等主营业务,培育有供销社特色的经营业务。要积极开拓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以及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对内改造经营方式,对外扩大开放联合,大力开发资产经营业务,组建物流配送中心,兴办超市,形成新的网络优势。要适应市场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大力调整商品经营结构,扩大名、优、新、特商品经营,培育新的支柱产品,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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