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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推进流通现代化。供销合作社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从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副产品和经营基础较好的商场、门店开始,积极推行连锁经营、品牌经营、开展网上业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提高经营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 (五)开展对外贸易和合作。要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扩大对外开放。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进出口业务,积极招商引资,兴办合资和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在对外开放中寻找新的商机。 (六)加强企业管理。供销社所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和改善管理。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努力实现管理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新的财务、审计以及重大决策责任追究、重大投融资项目审批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搞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大力培养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一)对各级供销社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返还供销社,用于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以及安置职工。对国有划拨土地尚未在土地部门办理确权等手续的,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办理。 (二)对供销社企业已抵押的超值、增值资产,在征得有关银行同意并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后,可采取解除原抵押、重新办理有效抵押等办法,待开发增值后再偿还债务。对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的企业,银行在贷款上予以支持。 (三)未经清算程序的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经有关部门认定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有关部门认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用被兼并企业相关资产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对供销社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产变现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有关税费。 (四)供销社困难企业破产,要纳入当地政府企业破产计划。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的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将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基层社中具有全民身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全省再就业工程范围。对2001年底以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2002年1月1日后的下岗职工,在参加省地失业保险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直接进入失业保险。 (六)供销社企业可将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扣除20%公共维修基金后的部分,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工程或安置职工。 (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困难企业按减半标准的50%收取。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费等按工本费收取,改制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按工商变更登记的收费规定办理。 (八)将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对其所办的骨干项目在资金上尽力给予支持。重点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骨干商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九)对供销社多年来形成的亏损挂帐问题,《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省委办发[2002]2号)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六、加强领导,确保供销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供销社改革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任务艰巨,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必要时可成立供销社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政策。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鼓实劲,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各级供销社要抓住机遇,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锐意进取,下决心推进改革。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力解决好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农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行甘肃省分行 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