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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里木河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点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水利、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综合管理,参与项目实施管理;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塔河项目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塔河项目建设资金是指《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中涉及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项报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资金。 第四条 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业主)为塔管局。项目实施分三级管理,塔管局是总项目建设单位,塔管局授权流域内有关水利局为二级或三级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塔河项目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使用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塔河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国家批准正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的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三)效益原则。塔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拨付、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项目效益目标、节水目标、输水目标的实现;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审计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和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确定的管理原则、任务以及相应的职责、权限,管理和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订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按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项目的概预(结)算审查;监督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分析预算及财务执行情况,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九条 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是: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会同财政厅作出处理;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进度信息,及时反映资金调度及需求情况;督促塔管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塔管局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负责审查;及时转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好资金及财务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