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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违反规定随意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大吃大喝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 第二十条 为保证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从项目建设总概算的管理费中集中5%的资金,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讲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开支。此项经费由塔管局统一计提,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使用。集中的管理费要设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塔河项目建设资金的存款利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应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塔河建设项目及资金的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塔管局对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所属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塔管局要设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塔管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的月报、年报,工程形象进度报告、项目竣工情况报告等。塔管局的信息资料月报须于次月吕日前、年报于1月30日前上报财政厅、水利厅。塔管局所属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向塔管局报送的信息资料月报须于次月5日前,年报须于1月20日前上报塔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塔管局、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月);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要加强对塔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是否及时下拨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不改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的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