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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塔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汇总编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计划,审查汇总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转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直属工程项目的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收集。汇总、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进度信息,汇总编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厉行节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定期向塔管局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进度信息,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塔管局以及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设立财务会计机构,配备精通财会业务或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塔河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并按工程进度将项目资金拨付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塔管局,塔管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管局要及时报告财政厅、水利厅,并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项目与开支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报告或报送内容严重失真的;
  
  (七)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超出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和年度用水限额取水,未完成节水量和输水指标的;
  
  (八)其他违反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有关办法和项目目标的。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要求,塔河项目建设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完善而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现行制度规定,塔管局从其直属工程项目管理费中购置办公用品或设备应按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塔河项目建设资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塔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加强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单位的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塔管局和塔河流域内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批。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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