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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已完工项目如有结余,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当地扶贫项目,所安排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制省财政制定的统计报表(附件2),经市地财政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应在扶贫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批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 (五)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六)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扫尾资金; (七)其他不符合扶贫项目管理要求及报帐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报账: (一)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三)停建的项目; (四)应验收而未经验收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的编报、下达及调整,按照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下达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重点是县级)要尽快建立扶贫项目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考察论证,积极支持项目库的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启动通知书,预付项目投资10%—30%的项目启动预付资金。余款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报账期限为:一般项目一年(从项目计划下达时计算);造林项目两年;重大项目按项目可研报告中的建设期限计算。所有项目超过报帐期限,一律关闭账户。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按目标实施计划要求,重新返工。返工费用,自行解决。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有关账务处理见报账制会计核算部分。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的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人应将有关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支出明细表(分月填报)和报账请拨单(一式四联),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支出应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实施单位上报的请拨资金等资料汇总审核,然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拨付资金。各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负责人的审核权限规定和签名手迹及印样预留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始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同时核对报销凭证上的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付圪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报账凭证包括: (一)省、市(地)、县项目主管部门逐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和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凡属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供货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