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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财农[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财政扶贫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名称分明细核算。
  
  (十一)“其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除项目建设支出、项目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各种零星杂项支出。其借方反映支出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其他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会计分录举例:
  
  一、省、市(地)级财政会计分录举例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入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部、省财政拨款)
  
  —生产发展资金
  
  —科技推广及培训
  
  —项目管理费等
  
  (二)收到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三)向下级财政部门拨出专项资金时:
  
  借:拨出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地财政拨款数)
  
   —生产发展资金
  
   —科技推广及培训
  
   —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四)发生项目管理费支出及其他零星收支业务时:
  
  1、支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2、发生其他杂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3、发生其他杂项支出时:
  
  借: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
  
  (五)年终结账时:
  
  1、结转拨入专款、其他收入:
  
  借:拨入专项资金
  
  其他收入
  
  贷:结余
  
  2、结转拨出专款、项目管理费、其他支出:
  
  借:结余
  
  贷:拨出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费
  
  其他支出
  
  二、县级财政会计分录举例
  
  (一)县级财政部门收到拨入的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财政拨款)
  
   —生产发展资金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
  
   —项目管理费
  
  (二)收到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三)支付项目启动周转资金时:
  
  借:暂付款—××施工单位(预付项目启动资金等)
  
  贷:银行存款
  
  (四)在建项目报账时:
  
  1、支付资金时
  
  借:项目在建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乡防渗渠)
  
  贷:银行存款
  
  2、结转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
  
  借:项目在建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乡防渗渠)
  
  贷:暂付款—××施工单位(预付项目启动资金等)
  
  (五)项目完工办理项目竣工决算,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
  
  借:项目完工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乡防渗渠)
  
  贷:项目在建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乡防渗渠)
  
  (六)发生项目管理费支出及其他零星收支业务时:
  
  1、支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项目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2、发生其他杂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等)
  
  3、发生其他杂项支出时:
  
  借:其他支出(其他杂项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
  
  (七)年终结账时:
  
  1、结转拨入专款、其他收入:
  
  借:拨入专项资金
  
  其他收入
  
   贷:结余
  
  2、结转项目完工支出、项目管理费、其他支出:
  
  借:结余
  
  贷:项目完工支出
  
  项目管理费
  
  其他支出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统计和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制度。各市地、县财政要按时上报扶贫资金报账制运行和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第二章第九条)。市地、县财政、扶贫、计委(以工代赈办)要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晋财农[2001]18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财政扶贫资金有关表格的通知>的通知和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准确及时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报表格式附件6、7、 8、9)对报表考核打分。按[2001]年325号文规定,按时报送30分、报表质量40分、分析及软盘30分,年终,省财政厅要将各市地、县报表情况通报全省。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地财政局、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必须在上半年末、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末检查各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省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市地、县(市)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建立项目决算审核制度。项目结束后财政、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要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金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贫困县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制的贫困县,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扶贫资金,并报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待实行报帐制后再恢复财政拨款。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县财政在试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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