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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附件3)(通知) (四)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请拨单(附件4)、财政资金扶贫项目验收单(附件5)、支出明细表(附件6)和相关原始单据。 第六章 报账制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扶贫资金按专用基金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省、市(地)、县三级财政厅(局)农财处(科、股)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六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七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本科目适用于省、市地、县财政厅(局)、农财处(科、股)对报帐制的明细核算。 资产类会计科目:银行存款、暂付款 负债类会计科目:暂存款 净资产类会计科目:结余 收入类会计科目: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 支出类会计科目:拨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项目在建支出、项目完工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各种款项。其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加数,贷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结存数。 (二)“暂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预付的项目启动预付资金等各种预付、应收款项。其借方反映暂付款项的增加,贷方反映暂付款项的减少。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项。 (三)“暂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应付、暂收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存入保证金、各种赔款、罚款等款项,本科目贷方反映应付或暂收的款项,借方反映冲转或结算退还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项目单位名称或款项来源设明细账。 (四)“结余”科目,本科目核算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年终结账时,将“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拨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项目完工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为滚存结余。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 (五)“拨入专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其他部门或通过本级预算支出安排取得的专门用于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其贷方反映收到的拨入专项资金数,借方反映拨入专项资金退回和冲销转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资金来源分明细核算。 (六)“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除拨入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情况。包括其他各种零星杂项收入。其贷方反映所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借方反映退回和冲销转出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七)“拨出专项资金”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预算(计划),对其下级财政部门拨付扶贫专项资金的情况。其借方反映拨出专项资金的实际数,贷方反映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专项资金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所属拨款单位分明细核算。 (八)“项目管理费”科目,本科目核算用于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支出的专项资金。其借方反映支出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九)“项目在建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扶贫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项目开支。其借方反映财政部门根据实施单位提出的“报账提款请拨单”及相关凭据支付的项目价款,贷方反映项目竣工、办妥验收等手续后,结转“项目完工支出”的数额。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项目(项目在建)支出的累计数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设明细账,并按财政扶贫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名称及支出内容分明细核算。 (十)“项目完工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累计支出数额,其借方反映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贷方反映冲销转入“结余”科目的数额。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完工项目的实际支出数额,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