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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继续坚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原则。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全国范围招生的本专科院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以省内为主招生的本科院校毕业生面向全省范围内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省教育系统内就业;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中专毕业生,可优先在本行业、本系统就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三)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人才竞争,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坚持合理用人,避免出现人才使用的高消费现象。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中小企业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加大改革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已落实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 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两年内档案可保留在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户口可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落实单位后,将档案和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对未落实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所在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四)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要全面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介绍信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未落实单位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和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2.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的毕业生,按人事管理权限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3.省外院校回省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五)加强政府机关录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选拔、考核、培养力度,被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至2年。 (六)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企业用人自主权,简化相关手续。凡在我省的中、省直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用人,凭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积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七)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1.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吸引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