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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3.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4.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由毕业生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由毕业生接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八)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理人事档案;各级公安部门要放宽对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解决集体户口等,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了适应就业需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省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用的用人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十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黑教联[2002]6号文件,取消出省费,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健全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推进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集教育、管理、信息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实现网上供需信息交流。各地和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并与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实现从数据报盘、供需交流、政策咨询、了解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情况等均在网上进行,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同时,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同时各级工商、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防止出现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规范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