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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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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待就业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待就业毕业生培训机制。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毕业生,可到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登记注册,就业指导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推荐,以帮助这部分毕业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高校要根据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情况,对进行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六)实行毕业生就业情况通报和就业工作评估检查制度。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定期评估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政府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对就业率的考核、评价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检查,不断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切实关注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社会需求培养输送合格的人才。
  
  五、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一)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全程就业指导工作。要把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列为必修课程,并贯穿大学生活始终。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引导毕业生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积极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之路。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尽快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廉洁公正、勤于服务、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队伍,不断提高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省教育厅
  
   省计委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20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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