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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内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义务教育学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和重点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既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人学,又要适当集中。防止因布局结构调整而造成学生辍学。
  
  (二)要先创造条件,后撤点并校,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防止不切实际的盲目撤并。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及学龄儿童增减情况、地理和交通条件及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实际需要等多种因素,把布局调整与乡镇撤并、学校危房改造、学制改革、移民搬迁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四)布局调整的重点是农村牧区班容量过小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同时,要注重解决城镇中小学班容量大、办学规模不足的问题。
  
  二、学校布局和规模
  
  (一)学校布局
  
  小学的设置。在城市(镇)以居民居住区域分片办学。在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一般应办好一所中心校。人口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可以设置完全小学。牧区苏木设立寄宿制完全小学,人口稀少的,在旗所在地集中办学。
  
  初中的设置要适当集中。一般每两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初中,居住分散的地区每1—1.5万人口设置1所初中。也可以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初中,人口较少的可在几个乡的中心地点设立地区初中。
  
  在牧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初中;在居住分散的山老区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小学和初中。
  
  高级中学一般应设在旗县所在地。
  
  (二)学校规模
  
  小学、初中应以服务地区的生源确定学校规模,一般应控制在24个教学班以内,小学最小规模为5-6个教学班,4个班及以下的为教学点。初中最低规模为6个教学班。条件较好的地区,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
  
  高中和完全中学的最小规模为18个教学班。
  
  (三)班额
  
  小学每班45人,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小班额农村不少于20人,牧区不少于15人。生源特别少的小学或教学点,可举办复式教学班或隔年招生。中学班额为45-50人。初中最小班额农村不少于30人,牧区不少于20人。
  
  城镇中小学班额过大的问题必须解决。到2005年控制在50人左右。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学校、实验学校、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严格控制班额。
  
  三、布局调整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是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盟市、旗县要成立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开展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2002年,要做出布局结构调整规划,逐乡逐校确定校点,核定规模。在此基础上,落实经费投入,做出工作进度计划。到2005年,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使中小学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
  
  (二)布局结构调整后结余的教育经费,地方财政不得扣减,应足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专项用于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按产权关系合理处置,充分利用。可举办学前教育、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等。如变卖、置换、校舍、土地等国有资产,必须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其收益要用于新建学校的建设或购置教学仪器设备,严禁挪作他用。
  
  (三)布局调整后要强化学校管理。要切实加强教学、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使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四)在布局调整中,城镇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依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规模效益。实行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通过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证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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