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内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精神和实施“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区内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从我区实际出发,发挥各自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区)和旗县要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支教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和厅局、大企事业单位帮扶教育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的学校为支援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确定我区12个盟市选择100所条件较好的学校对口支援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的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要把包扶学校的工作列为扶贫工作的重要任务,重点扶持建设好包扶地区的一所学校。 (二)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分别对口支援乌兰察布盟和阿拉善盟。呼市和包头市市区要各选择10所学校,分别与马盟和阿盟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于,结对关系由盟市间协商确定。同时,呼市和包头市再分别选择5所学校,对口支援相应数量的本市贫困旗县的学校,实行结对帮扶,所选学校由市政府确定。 (三)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盟各选择10所学校,锡林郭勒盟、兴安盟、乌兰察布盟、乌海市各选择5所学校,在木盟市范围内对口支援相应数量的贫困旗县(区)和苏木乡镇学校,开展结对帮扶;所选学校由本盟市政府(行署)确定。 (四)选择受援学校要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尚未“普九”的贫困旗县或乡镇苏木相对薄弱的学校。盟市间的对口受援学校校均规模一般应在200人以上,本盟市范围内的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在扶贫工作中,要把对包扶地区的学校建设作为重点,努力提供各方面的援助;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也要为贫困地区学校的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 (六)在旗县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要到基层学校支教一年以上,支教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工程”的实施暂定为两期,每期三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对口支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 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对包扶地区学校的建设和扶助,以包扶任务的完成为期限。 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和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区域间教育水平的差距,进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振兴地区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三)对口支援学校要开展“手拉手”活动。鼓励支援学校的师生自愿向受援学校捐赠用过的课本以及文具和生活用品。 (四)各厅局和大企事业单位在切实加强包扶点学校建设、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其办学实力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增强对包扶点贫困学生的资助,使他们能够顺利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五)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由原单位承担。当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支援学校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教师和管理人员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组织关系,其它隶属关系不变。参加支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支教期间,由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