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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
  
  (省林业厅二00二年四月)

  
  生态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跨入21世纪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林业建设的形势和任务也十分艰巨。只有优化生态环境,才能促进全面发展。只有加快林业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林业建设。而民营林业是国有、集体林业的重要补充,其发展速度的快慢、质量的高低对于林业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和产业需求、能否卓有成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加快民营林业建设,应作为我省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战略方针
  
  (一)发展民营林业是创新林业经营体制的必然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从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林业是一项重要而独特的社会事业,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进入可持续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承担着改善环境、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由于我省现有的林业经营体制和管理办法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快民营林业的发展,建立个体、私营、集体、国有、股份制等多元化、多形式的林业所有制结构,是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只有通过改革,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省情的林业建设新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越式发展,林业才能担当起时代和社会赋予的重任。
  
  (二)发展民营林业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切入点。省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了“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抓好五项创新,实现三个提高”的发展思路;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又提出了包括林业在内的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再次强调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林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快慢和质量效益的高低对全省的结构调整工作,特别是农业结构优化、农民收入增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我省山区丘陵面积宽广,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广大农民增收的潜力在山区,致富的源头在林果。大力发展民营林业,能够充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地调整种植结构,改善收入结构,从以种粮为主向发展林业、栽花种果、经营山林全方位增收转变,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民营林业是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在林业发展中的具体应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的落实,我省“两山”、“两户”造林、家庭林场建设、拍卖“四荒”使用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林业均得到迅速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民营林业又呈现出强劲态势。这些都是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在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应用和延伸,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愿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省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更大成效。
  
  (四)发展民营林业是提升林业发展速度和质量的重要途径。我省是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的省份,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问题,都同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都需要加快林业的发展步伐。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晋发[1998]50号),要保证生态环境目标的如期实现,就要确保林木覆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实现这个目标,要借鉴“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机制,解决好群众造林的产权问题,建立能够提升林业发展速度,能够优化林业生产力水平的经营机制和产权结构。从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看,大力发展民营林业,走出一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林业共同发展的新路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用物质利益原则,从产权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千家万户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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