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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积极培育苗木和花卉产业。适应市场化、现代化林业发展的需要,苗木和花卉要完全放开,放手让群众发展。鼓励干部、职工和农民,创办个体、私营苗圃及花圃,建立苗木和花卉市场,推进苗木和花卉生产的市场化。对苗木、花卉种植大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土地、灌溉、良种、技术、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服务,使其为造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十二)进一步减轻林业税费负担。调整现行的林业税费政策,有助于民营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利于造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建设。对民营林业经营主体在荒山荒地、滩涂上营造的经济林,自有收入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其在承包经营的宜林地上培育生产的木材,不再提取育林基金。
  
  (十三)信贷支持民营林业建设。森林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对符合要求的森林和林木,有关部门要允许进行信贷抵押。抵押的森林和林木所占的土地如果是依法承包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发包人同意。对个体经营者拥有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以及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均可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生态公益林以及国家禁止流转的其它森林资源资产不在抵押范围。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商品性林业建设,贷款期限要根据需要确定。
  
  三、切实加强管理,为民营林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十四)要加强对民营林业的组织领导。民营林业是依靠社会力量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加强领导是保证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必备条件。各级政府要从民营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关心、支持民营林业建设。要把扶持和发展民营林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一任接一任地抓下去。要搞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减化民营林业发展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林业、水利、农业、国土资源、金融、财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民营林业发展基金,成立民营林业发展协会,推进民营林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十五)要加强对民营林业的依法保护。民营林业是相对脆弱的经营群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十分需要依法予以保护。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民营林业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对依法发放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书,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群众已经承包、购买、租赁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形成森林、林木的林地,要及时发放林权证、土地使用证。要积极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民营林业发展的违法行为。
  
  (十六)要加强对民营林业的科技服务。民营林业的经营主体绝大部分是千家万户的农民群众,其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科学技术知识相对不足,对现代科技的应用手段不强,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科技支持和科技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群众所需,及时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下乡活动,帮助群众掌握科学知识,提高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积极为农民群众搞好信息传递、规划设计、项目选择、技术培训、种苗供应、病虫防治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民营林业的科技含量。
  
  (十七)要加强对民营林业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民营林业发展必须的外部条件。要组织新闻单位深入开展民营林业建设的各种宣传活动,及时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先进事迹,使广大民营林业主体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要大力表彰先进,帮助后进,对在民营林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用物质利益原则激励更多的人参与民营林业建设。要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持久地保持发展民营林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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