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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调整完善现行的林业政策,推进民营林业发展
  
  (五)进一步活化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我省地处黄土高原,荒山荒地资源十分丰富。要把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就要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搞活使用权。落实荒山荒地使用权,首先要消灭无使用权人的荒山荒地。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宜林荒山荒地落实到治理经营主体,明确权属和使用期限,明确地点和面积,实行自主经营,确保自得其利。在落实使用权的过程中,对城镇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要根据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要求,划分到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限期绿化,搞好管护。
  
  要鼓励民营企业家、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承包绿化宜林荒山荒地。民营企业家投资实力强、承包面积大、治理速度快、收益回报早,是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重要力量,可以承包荒山,开展造林绿化,建设庄园经济。对有志于承包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的干部职工,鼓励离岗经营。
  
  允许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个人取得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允许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承包大户流转。对包而不治、甚至造成生态环境逆转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大生态公益林造林主体的经济扶持力度。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其投资回报差,直接受益少,各级政府要加大经济扶持力度。对民营造林要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计划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民营造林要纳入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计划管理体系,确定规模和数量,实行重点扶持,坚持跟踪服务,推进稳步发展。
  
  大力鼓励扶持个体经营者参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允许个体经营大户、民营企业家、企业集团等经营主体牵头承包国家重点生态工程,按照规划完成造林任务。承包完成重点工程,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程资助。
  
  对个体造林实行报帐验收和投资直接到户。个体经营者承包造林,在资金资助上要按照报帐造林的程序严格执行。经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凡达到造林成活标准的,享受造林补助。造林补助要逐级到户,确保按劳取酬。
  
  (七)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阶段,民营造林主体营造生态公益林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个人培育的森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得不到经济回报。要调动群众自觉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必须解决个体造林的生态补偿问题。各级政府对民营性的生态公益林要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的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补偿。要按照国家公益林国家补偿、地方公益林地方补偿的原则,落实好补偿资金的来源。
  
  (八)加强自育商品用材林的市场化管理。为加快商品用材林建设,要放宽自育商品林的采伐限制。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培育的零星树木,实行自主采伐。民营经营主体培育的商品性用材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工艺采伐,实行单报单批、优先审批。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营者承包、购买立地条件好,适于发展大面积人工用材林的荒山荒地,建立集约化经营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实行产业化开发。要扶持群众发展以四旁树为主的家庭用材林,充分利用“四旁”空地解决自用材。
  
  (九)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可以实行管护承包责任制。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要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要实行“两权”分离,在稳定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管护承包责任制,允许个人承包管护森林资源。国有林要根据现有的资源情况,实行职工承包管护,宜林地也可进行拍卖承包。集体林要根据群众需要,实行家庭托管。无论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从有利于预防森林火灾、防止偷砍滥伐,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出发,划出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奖罚严明,依法办事,确保森林资源不受侵犯和破坏。
  
  民营造林主体培育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拍卖,进行市场流转。购买主体不受所有制和身份的限制,可以是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个人。
  
  (十)大力扶持发展经济林。我省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具有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经济林建设,要引导广大群众抓住新一轮结构调整机遇,按照市场所需,积极引进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改善淘汰落后的种植结构和劣质品种。经济林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民营。要鼓励扶持建设民营性的经济林基地,对规模大、效益好,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投资主体和经营者,要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民营经营主体对我省干水果果品进行集团化开发,走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道路,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参与我省经济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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