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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州市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性大型活动,是指在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场所,或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由众多人员参加的有益于社会的节庆、经贸、文体活动。影剧场(院)等文化、体育经营单位经营范围之内的活动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群众性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建设、工商、交通、科技、旅游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群众性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建立健全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责任制度,对所举办活动的治安安全负责。 第五条 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根据参加人员数量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参加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的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参加人员数量在200人(不含200人)以下的群众性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当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参加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大型活动,由县(区)公安机关许可;超过3000人或活动跨县(区)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报市公安机关批准。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将许可决定及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火车站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应向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其活动的治安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群众性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情况;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迅速疏散人员的措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7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活动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驻地周边地区,军事设施以及其他关系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提出申请的。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规定,根据晚会举办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A、B、C三级审批管理。 |